政策法规

关于接待国外友好往来人士(学生团体)的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07日 16:31  点击:[]

关于接待国外友好往来人士(学生团体)的管理办法

 时间:2006-12-8 14:28:53  


一、接待部门事前须到外事办公室登记,未经学院批准和外事办备案,不得擅自以本部门或学院的名义接待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学生团体)来访及参观。 
  
二、如需邀请或接受国外和港澳台人士(学生团体)来院讲学、参观、访问,各部门必须提前将有关材料(包括来访人员人数、身份、活动目的和内容等具体情况)报外事办。 
  
三、外事办整理并审核来访申请和通知,请示学院主管领导。 
  
四、发出邀请信或接受信。 
  
五、接待部门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不损坏国家和学院对外的良好形象,必要时外事办派员参加。 
  
六、接待单位在接待完毕后三天内将接待活动的简报递交外事办以备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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